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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期的工资问题

    时间:2024-03-31 22:03:14  编辑:  来源:  浏览:178次   【】【】【网站投稿
    问题:

    申请人杨某于2012年2月进入被申请人某单位,从事清洁工作。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2014年3月1日-3月24日申请人请病假,25日-31日申请人请事假,申请人杨某每月工资是1740元,社保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2014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3月工资差额417元。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病假工资算法不对,他工龄已经十年了,病假工资不应该打折。应发:1740-1740÷21.75×5=1340元

    被申请人称:对于杨某请的病假及事假,我们没有异议。申请人于2012年进入我单位,连续工龄刚满2年。我们是全月病假工资减去5天事假工资:1620×0.8-1620÷21.75×5=923元

    经查证:双方对假期无争议。被申请人已支付2014年3月工资923元。连续工龄满二年。


    参考回答:病假工资不是倒减出来的,不知道的你的1620是不是基本工资,暂且用1620算。病假工资的算法应该是1620/21.75*0.8*(22-5)=1012,如果约定用1740的1740/21.75*0.8*17=1088

    【重要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