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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待岗经历的员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问题

    时间:2024-03-31 21:57:03  编辑:  来源:  浏览:138次   【】【】【网站投稿
    问题:

    我司有一批员工于2014年1月开始待岗2014年6月,7月份公司拟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经济补偿金月标准,有两种意见:一是按员工解除前12个月,即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工资的月均工资,只要不低于2014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低于按最低工资作标准;二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即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月均工资,第一种意见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第二条意见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七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十一条,到底哪种意见正确,更有依据一些,请实战专家指导一下,个人意见倾向于第二条意见.觉得按时间先后序号,最后出台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参考回答: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重要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