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问题
问题:
企业未给予员工带薪年休假,员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参考回答:你好,问题可以得出:员工目前应该还是在公司的。对于未休年休假,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企业制度中,对于年休假的规定是什么样的。企业一般都会对员工年休假进行规定,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有写到“当年年休假至年底未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并且通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员工在入职时也培训过。则现在员工再要求经济补偿显然是不合适的;
(2)若企业中为由此项规定,则可以依据劳动法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是要求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得不到支持的。而且经济补偿也是有限制的。对于未休年休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也就是,员工只能申请的补偿只能至一年前的,再往上则不予支持。
(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是未休年休假不属于劳动报酬部分,所以员工要求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肯定得不到支持。
员工要想离职的话,还是走正规渠道,提前一个月交离职申请,比较妥当。
【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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