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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合并的问题

    时间:2024-03-31 22:06:11  编辑:  来源:  浏览:284次   【】【】【网站投稿
    问题:

    比如销售人员掌握了公司的相关产品的信息,适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为了方便合同的管理,是否可以将保密要求和竞业禁止要求写明在一个协议里面,合并成一个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回答:

    可以写明在一个协议里,也可以分开。竞业限制更多的是员工离职后,签订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重要提醒】